保險理賠糾紛三不五時,都會出現在媒體上。一直以來,也成為不相信保險的人的藉口,以及後悔買保險人的心頭痛。事實上,要能夠獲得理賠,其實有著層層關卡,缺了其中一項,保戶就可能領不到該有的保險理賠金。


前幾天,報載屏東縣某位38歲的單親媽媽,向國內某大保險公司投保壽險及意外險。前年10月在家洗澡因意外缺氧性腦病變昏迷送醫,在今年4月死亡,但家屬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卻遭拒。

這類的保險理賠糾紛三不五時,都會出現在媒體上。一直以來,也成為不相信保險的人的藉口,以及後悔買保險人的心頭痛。事實上,要能夠獲得理賠,其實有著層層關卡,缺了其中一項,保戶就可能領不到該有的保險理賠金。

保戶會發生不理賠,或者是賠的金額與原先的預期,有很大一段的落差,最主要是因為以下幾項變數的影響。

一、買不對險種。

多數保戶拿不到理賠金的,最大的原因就在於「買不對險種」,例如意外險只理賠因意外而身故及殘廢,如果是因為疾病而身故或全殘,則不會有理賠。

根據實際的接觸經驗,許多保戶多半抱持著「我已經買了保險了,結果為什麼不賠」?事實上,保險不是只有一種,如果買錯了保險,它就是不能夠提供任何保障給保險受益人。

二、被保險人發生的事故,與保單契約條款的項目不符。

有許多保戶以為,同一類保單,每一家都是差不多。事實上,就算是同一類型保單,理賠項目可能就有天差地別。

就 以住院醫療險為例吧,多數住院醫療險的保障項目,在於被保險人因為疾病或意外而住院、進行手術(門診或住院手術)的費用補償。但是,有些保險公司的住院醫 療險保單,就硬是只包括「住院」的相關費用,至於保戶在手術方面的費用補貼,就只能靠另外一張「純手術保障」的保單了。

三、契約已經失效。

這裡所指的「失效」其實有三個層面。首先是「保險契約的保障期間已過」,其次是「保戶因為沒有繳費而失效」,第三個是因為「額度用完而失效」。

第一種「保障期間已過」的例子,最普遍的就是「定期型」的險種。像是喜歡用「定期險」來完全取代「終身險」的人,實際需要理賠時,可能就發現保險公司是一毛都不會賠。

第二種失效狀況主要是要保人沒有定期繳費,加上又過了催告期,等到要理賠時,才知道自己已經失去保障許久了。第三種則常發生在有理賠上限的健康險上頭。一旦保戶持續申請理賠,並且超過原訂的額度,就算是終身型險種也一樣會失效。

四、保險公司不做「有利被保險人的認定」。

雖然保單契約條款裡都有這麼一條:「本契約的解釋,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,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;如有疑義時,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」。

但是各家保險公司的實務做法上,卻不見得件件如此。正因為不是每一家保險公司都會按照「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」,每年才會有這麼多的理賠申訴及糾紛案件。

五、保險業務員不夠專業,不能幫保戶爭取最佳利益。

當然,有些保險理賠糾紛,實際上還是因為保險業務員不夠專業,不懂得提醒保戶收集有利自己的證據,或是極力幫保戶向公司爭取。

六、保險事故的原因難以定論。

世界上絕大多數的事情,都不是非黑即白的,而是處於中間的模糊地帶,不同角度下的看法當然有別。以健康險事故的判定為例,保戶就醫醫院醫生的診斷證明,只能做為理賠時的參考,保險公司最終的理賠依據,還是以公司自己的醫療顧問意見為主。

七、有買,但保額太低。

有時保戶選的保單正確,也有拿到理賠金,卻發現金額與原先的預期差距甚大。其中的原因之一,就在於保戶只是少少地,象徵性地投保了一點金額,所以,最後的理賠金當然是「出乎預期的低」。

八、保險公司無法繼續經營。

自從民國五十幾年國光保險倒閉之後,就再也沒有一家壽險公司關門的事件發生。儘管如此,保戶其實也不能因此吊以輕心。因為,就算前面所有步驟都正確無誤,假設日後保險公司因為財務問題而不存在,所有保戶的保障都將化為烏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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